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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带领农民工讨血汗钱还差点伤命】

admin 2024-10-13 15 10/13

  
  我是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黄高村八组【彭崇明】现任黄高村支部书记云阳县人民代表。
  我要投诉【中交二公局】九景衢五标段铁路项目一分部,诱骗外地农民工强行干活不给生活费以及工资,农民工讨血汗钱还差点伤命的事实以及理由如下。
  事实一:为了实现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把好事办实,把事实办好的原则,要让人民群众脱贫致富走出困境,争当一位先进的支部书记,于是我到处帮村民找工作,于2014年3月【中交二公局】项目一分部的项目承包人【郭友乐】,他有一个朋友是湖北荆州市人【江某】打电话告诉我叫我去考察一下这个项目,工程大概能做三年之久,于是我就专程去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一分部工地找到了【郭友乐】面谈三次,确实有此事,【郭友乐】也是对我说此工作要做三年之久,你立马上人,工人到工地七天后每人每天支付50元生活费,工资每月按进度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余下的年底结清,我当时要求先签好劳动合同后上人,他说人来了开工后就签,不然我先和你签了合同你不上人那我就不好办了。
  事实二:2014年3月16日我就打电话回家联系了我村贫困户20余人前往工地,心想这个工地做下来我村又解决了20余户能够脱贫了,我的村民在18日就赶到了工地,19日就正式开工干活,干了几天后我就找到【郭友乐】老板要求签劳动合同,他却说我很忙你们只管做事,我不会亏待你们的,同时他还给我一份项目部监建劳动合同清单,给我说这是项目部的参考价目表,我要抢工期就按这些价额给你们做,我反复要求签劳动合同后,于4月1日【郭友乐】和我签了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天沟合同】。
  事实三:我的民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一干就是一个月了,找到【郭友乐】老板借支生活费,他却回答说我们的工程大,资金有点紧,你们要自己带100万元来才行,我当时就说我们是来给你打工的,哪有农民工自己带生活费的呀,【郭友乐】说你们没有钱垫就不要做了,可以回家了,我当时要求他给我们收方结账,他也不安排工作给我们做了,一天推一天一直拖到20日才给我们收了方却不开方单。
  事实四:我们全体民工于4月21日上午就赶到【中交二公局】项目一分部找到【陈书记】说了我们的处境后,当时他通知【郭友乐】,【郭友乐】就来带项目部很生气的说,你们想怎么办,我就说【郭老板】我们干了一个多月,你没有给我们一分钱的生活费,民工没饭吃能干活吗?你根本就不讲诚信,请你帮我们结账让我的村民回家种田吧!【郭友乐】却回答说,你们人可以走钱是没有的,我闯荡江湖30多年你们能够怎么样啊,上车就准备走了,当时我的民工就把他拦下,拉着就不让他走,【郭友乐】就用他手中的手机朝我的头上砸过来,把我的头砸了一个包,我就顺手捡起他的手机反击了过去,也就把【郭友乐】的头部砸了一条口,就这样拉扯了起来后,没过几分钟就来了良辆工程车,车上面的人全是身穿【中交二公局】的服装手持钢管朝我们扑来。当时我们手无寸铁,只好立即报警求救,随后我们就躲到项目部第二楼避难,幸好浮梁县公安局荞麦岭派出所出警及时,我们没有遭到严重的殴打,当时派出所有现场录像。
  理由一:我与【中交二工局】已经产生了劳动事实关系,项目承包人【郭友乐】没有与我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4月1日签订的天沟合同那是属于工程地点名称介绍,首先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提供食宿为先,不然劳动者无法劳动,我们加班加点辛苦的劳动一个月之久,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支付百分之八十的工资,连生活费都没有支付过一分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目前还没有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自带生活费,用人单位以暴力强行工人干活,农民工提出要求支付生活费时却遭到拒绝后,要求收方结账时,用人单位收方后不开单,要求结账时却遭到用人单位殴打以及威胁,如果要钱就要杀人等等的威胁。
  理由三:我们多次找到浮梁县各个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县劳动局责令【中交二公局】项目部立即解决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可是【中交二公局】项目一分部不理不睬,一分部的【陈书记】却说你们想要钱的话,如果不怕死就去找【郭友乐】与我无关,有本事你们就去找。于4月20日停工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
  以上句句属实,望有关单位查证落实,替我们农民工讨回公道,讨回血汗钱,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
  维权投诉人: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黄高村全体农民工代表【彭崇明】;联系人电话:1366842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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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10月13日20:03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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