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李中起、中队长马泰安。
举报事实:
2012年7月份,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李中起、马泰安以办案为由从我手中要走昌邑市九久工有限公司2005—2011年企业内部账本,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出具了收据(后附复印件)。此账本是昌邑市九久工有限公司法人邓素霞、总经理尹学成涉嫌偷税、漏税的重要证据。期间,我多次向上述两位警官举报邓素霞、尹学成涉嫌偷税、漏税的事实,其二位警官既不受理也不向相关部门移交犯罪证据;于是我就索要账簿准备向税务部门如实反映,但是李中起、马泰安以种种理由推脱,说是企业的账本应该返还给企业所有人。于是,我表明了我的态度:账本是我举报邓素霞、尹学成的重要证据,你们若不受理此案就必须把涉嫌犯罪证据返还给我,我也一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到底。直至2013年8月份我不在家,马泰安电话将我父亲刘桂武喊至昌邑市公安局,我父亲年老体弱没有文化,一辈子从未进过公安机关的大门,在他们的诱导和恐吓下我父亲口头同意不再追究邓素霞、尹学成涉嫌偷税、漏税的犯罪事实。这样,犯罪证据也终于落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在此期间,我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未口头或书面授权刘桂武处理过此事;所以,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李中起、中队长马泰安即违反了办案程序又包庇了犯罪嫌疑人,让其逍遥法外。
此事,我于2014年4月2日向潍坊市公安局纪委反映过,当时接待我的是一位姓张的警官和姓马的警官,在看完我的举报材料简单询问完一些事情后让我回来等结果。4月15号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我就去了潍坊公安局信访处,还是让我回来等结果。4月18号在我苦等无果的情况下我拨打了9600110给我的结果是:“你反应的重要证据已经送至税务机关查处”。但是在4月22号我又从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得知,尹学成、邓素霞涉嫌偷税漏税的重要证据还在犯罪嫌疑人手中。
我的疑问是:到底是潍坊的公安局纪委在欺骗老百姓呢?还是昌邑的公安局在欺上瞒下呢?或者,真如尹学成所说在昌邑、潍坊根本就告不倒他?
我的诉求:
1.要求山东省公安厅纠正李中起、马泰安的错误行为,立刻追回邓素霞、尹学成涉嫌犯罪的重要证据并返还给我本人,以便我向有作为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我手中留存昌邑市九久工有限公司2005—2011年企业内部账本的部分照片,若账簿无法追回或被人为篡改应立即追究李中起、马泰安的相关法律责任。
2.彻查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中起、中队长马泰安敢于知法犯法、纵容包庇协助犯罪分子罪证的背后交易真相及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若,山东省公安厅对此事还无公平、公正的结果,我将继续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直至所有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为协助调查,我可以提供李中起、马泰安处理此事的录音。
举报人 :刘晓强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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