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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上下推诿何时休?
我们43人是被中国石油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欺骗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因质疑原单位解除我们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于2008年3月完成了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劳动仲裁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请求立案,法院收下起诉文件说七天内通知我们,为了防止法院不认账,又用特快专递寄送了一份起诉文件。法律规定的七日已过,尚志市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依据法律规定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
为了争取诉权,延续诉讼时效,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了起诉文件,两级法院不予回复。无奈之下,我们在尚志法院门前举条幅抗议法院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要求法院出具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尚志市人大常委会也督促尚志法院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
尚志法院向我们出示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稿内部文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近百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其中第(七)项规定:因用人单位采取买断工龄等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措施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对尚志法院的答复我们提出异议:一、我们与原企业的劳动争议是在1999年中国石油股份制改制完毕之后的2001年产生的;并非是因为1998年中国石油重组当时采取买断工龄等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措施,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内部文件中的规定。二、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们与原企业的劳动争议与国家进行的中国石油重组无关,是中国石油股份制改制完成之后,企业以“减员增效”为目的的自主行为。三、内部文件是讨论稿,就算它是正式文件也不过是行业规范性文件,它不具备对抗《劳动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尚志市人民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坚持不受理。
为维护我们的诉讼权利到各级人大、政府、法院上访,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9月21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 [2010">17661文件告知:王玉琨同志:您好!您所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请您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您理解!特此告知。
我们持《司法解释(三)》和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 [2010">17661文件来到尚志法院,主管院长还是那句话,省院有文件,不让受理。
在《司法解释(三)》和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文件没到之前,我们可能认为尚志法院说的是有那么点道理,但《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杜万华庭长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的答记者问中,关于国家主导的改制和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界定是很清楚的,我们也提供了原企业自主改制的证据。尚志法院虽然不敢说司法解释和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文件没用,但是还是坚持不受理。
尚志法院既不受理又不给不受理裁定书,这种有法不依的无赖行为令人无法容忍。我们又集体上访至尚志法院,尚志法院答复我们:只要黑龙江省有一个权力部门给尚志法院出具明确的应当受理、应予受理或依法受理的书面文件,我们立刻受理!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了法律、司法解释、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文件及企业自主改制的证据,于2011年4月19日出具了一份书面文件:请尚志法院认真接待,依法受理,给当事人明确答复,并将处理情况告之我办,以此减少到省上访。没想到,尚志人民法院接到书面文件,竟然出尔反尔,还是坚决不受理。没办法我们只得返回省人大,省人大又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两级法院答复是:该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在尚志法院,又把我们推回尚志法院。尚志法院何以这么理直气壮地坚决不受理,因为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尚志法院长关永吉说:省院讨论稿文件,我们也知道它对抗不了法律,虽然它不是法律,但是我们下级法院必须得执行。
关于内部文件,《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15日第三版刊登了记者吕博雄的文章:《一份内部文件成黑龙江省基层法院不立案依据》,该文揭露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内部文件,也揭露了法院出台内部文件不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是为了降低因错案引发的当事人上访。不立案了错案必然少,但社会的矛盾却在时时刻刻地积累着,人民法院这种行为是为了国家稳定还是为了部门的利益?表面上上访率是降下来了,这给共产党和政府造成的信任损失该怎么计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停止内部文件的执行,黑龙江省尚志人民法院依然不受理报道中提到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文所述的劳动争议案件),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告:依据内部文件,延寿县法院已有几年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了。
中级法院说尚志法院上报的文件是一直不同意受理我们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尚志法院则说上级法院有文件不让受理,这么上下级法院划起船来,这船何时才能靠岸?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说的人民利益至上吗?
2011年12月15日黑龙江法院网上线,公布了司法文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坚持能动司法,为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依法积极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
2012年2月7日我们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坚持能动司法,为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又到尚志法院要求立案,尚志法院还是不受理。时至今日,是新公开文件对抗不了讨论稿内部文件,还是尚志法院与中国石油尚志分公司有不可告人的利益联盟?
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述元院长,为了黑龙江省社会和谐,尽快废止内部文件,不要无休止地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
中国石油销售黑龙江尚志分公司原四十三名员工
2012年2月13日
联系人:王玉琨 电话:1320674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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