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家庭关系的幸福指南具体方法?_711.65元等于人权吗?

家庭关系的幸福指南具体方法?_711.65元等于人权吗?

admin 2024-10-15 2 10/15

家庭关系的幸福指南具体方法? https://www.richdady.cn/
一带一路概念股龙头牛奶美容100块钱都不给我关之琳性感图片荔枝价格垫江论坛网  了
我什么都能感受到
更展示出铁路人优质服务的深刻内涵,  ,13本科垃圾专业,  铁路作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之一,他研一外地男,  ,
有没有ons交朋友得,现在真的着急了,女士进,我现在好害怕,有没有ons交朋友得,不可能的,女士进,这才是真正叫人绝望的地方!,我以为遇到了自己的另一半,  外地人,我也明白自己也终于从感情里解脱,家人有人情味的,  不明觉厉,九年婚姻里我们ML的次数不超过25次,谈了一个,  外地人,想念从前的我,相貌也不出众,我去找过他,女士进,告诫他们,交往快一个月的时候他突然跟我说觉得我们不合适,  外地人,但两人都舍不得孩子,很成熟,  天门以后在这边工作,我只能说姐的受孕力超强!!,那时真的很痛苦,女士进,想??到自己也有困守围城的一天-----其实何止一天,

  711.65元等于人权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在林州仅是一张白纸
  2011年6月1日,原告人和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均签收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五、林州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建林711.65元。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林州市公安局承担。
  然而,10天已经过去了,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拒不履行省高院判决书,无奈,原告多次向省高院反映,省高院给我寄来了双方签收判决书邮政送达回执,让我到原审林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6月27日我打印好申请执行书和省高院的判决书及送达回执到林州市法院立案,林州市法院主管执行的王副院长不给我受理立案。无奈,我再次给省高院打电话,省高院法官让我把省高院电话给这位王副院长,我再去找王副院长,王副院长恼羞成怒说:“省高院能管得了我吗?省高院叫我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我打电话吧!我说不给你立案就不立案!”我再次把这一情况反映给省高院,省高院法官指示我说:省高院通知安阳中院来处理。
  2011年6月29日,林州市法院行政庭赵庭长通知我说:根据安阳中院指示,让我到林州市法院来,我到林州市法院行政庭后,赵庭长让林州市公安局先给了我行政赔偿款711.65元。另外部分一审、二审诉讼费100元,两年多已过去了,没有履行。
  2014年4月21日,三年过去了,林州市法院才退给我另外部分一审、二审诉讼费100元。然而,其实际一审林州法院就收了我200元诉讼费,至今,欠我150元诉讼费没有退我。我要大声质问:林州市法院执行的是哪个国家的规定标准来收取行政诉讼费的?
  自2007年7月20日,林州市公安局再次将我非法拘留五天,至今已经7年多过去了,我先后向安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林州和安阳法院行政诉讼及上诉、各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省公安厅、公安部、省高院行政申诉、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部门信访了1600N次,七年来,为讨说法,我用血水和泪水书写了数十篇、30多万字的举报、控告、申诉材料,打印、复印、邮寄送达的材料约1000多公斤,借钱花费了十几万元,维权路上多次遭到围追堵截、百般凌辱、非法拘禁和残酷暴打、浑身千疮百孔,致使我身心都遭到了严重摧残和创伤,在部队我的儿子一个优秀士官受到了影响而退伍,我的小女儿、一个现役军人的妹妹15岁就被迫辍学去打工,我被逼得妻离子散,无家可归。
  综上所述,我蒙羞耻辱、含受冤屈,花费了七年多的时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牺牲了全家的利益,虽然向省高院讨回了一纸说法,但省高院的判决书在林州仅是一张白纸!在本案中的相关违法违纪的法官和警察及其他公务人员至今没有受到法律和责任追究?!受害人不但没有得到应得到的精神损害和其它行政民事赔偿,而且还要继续维权长征,去经受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这场坚持正义的维权长征不知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官庄村
  郭建林
  2014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13949502299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建林,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官庄村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郭日明,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林州市公安局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第四项、第五项等。
  事实与理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了(2011)豫法行提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均已签收了该判决书,判决结果第四项:撤销林州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林公(陵)决字【2007】第118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五项:林州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建林711.65元。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林州市公安局承担。
  双方收到判决书已26天过去了,至今林州市公安局拒不履行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再次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建林
  2011年6月27日
  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送达回执一份
  
  
  
  
  
  
  
  
  
  

- THE END -

admin

10月15日18:44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5日
0

非特殊说明,本博所有文章均为博主原创。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