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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偕老!”就真的那么难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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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正义岂能淹死?!(四)
——借口“新刑诉法”有变化,放纵漏罪,是不是刑事诉讼之司法不作为?
从2011年12月13日以来笔者一致关注着河南省偃师市的一个刑事案子,还发表了《偃师公安,有无内鬼暗箱操作?(一)》、《偃师公安、有无内鬼暗箱操作?(二)》、《偃师,正义岂能淹死?!(一)》、《偃师,正义岂能淹死?!(二)》、《偃师,正义岂能淹死?!(三)》等网络文章。截止2012年11月13日,案子虽然已经进行到法院审判阶段,但因:发现案件存在敲诈勒索遗漏罪、把“故意杀人罪”错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法院没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检察院不主动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公平正义”不幸陷入程序僵局。当年的受害人医治无效已经死亡,成为被害人,其83岁的父亲(他叫贾宗召,男,汉族,现住偃师市高龙镇高崖村。)苍老了许多,依旧拉着三个孤儿,呈现一脸无奈。问及案子进展,老人似乎没了主意,不停重复着他大儿子和庭长(鲍某某)的对话。基于社会良心,笔者记录如下,以共读者分析:受害百姓究竟应该怎么办?
一、 原发刑事案子的新进展 1、2011年9月16日凶手赵文生因生活纠纷向老人的儿子敲诈
勒索,敲诈勒索不成继而向老人的儿子近心脏处猛刺一刀,后畏罪逃匿。导致老人儿子高位瘫痪,有病难医,现已死亡。
老人拿出一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45号)》说,这是法院给的。法院庭长说:《鉴定意见》已经出来,必须开庭了。笔者审视一下,《鉴定意见》上没有地址和联系方式。上面注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它存在吗?它在哪?
2、2012年1月30日偃师公安局将案件仅仅以“故意伤害罪”名义移送检察院起诉,受害人近亲属代理人发现“被告先敲诈,后行凶,直刺受害人要命部位,涉嫌故意杀人罪”,当即向偃师法院提交《控告书》要求对凶手隐瞒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以及凶手是否有杀人故意补充侦查,偃师法院没有退卷。当时偃师法院声称偃师检察院不接受案卷,他们没办法。现在偃师法院有了新说法:依据新刑诉法,退卷补充侦查是检察院的权利,偃师法院没有任何权利。但是现在偃师法院对之前“依据旧刑诉法,应退卷补充侦查”---这一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原因,只字不提。
笔者隐隐约约感到:偃师法院似乎对“司法为民”这一理念有了新认识、新见解。二、 偃师法院借口“新刑诉法”有变化,放纵漏罪,是不是刑
事诉讼之司法不作为?1、老人《控告书》依据的旧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2、偃师法院的“法院无权退卷”新刑诉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三、 偃师检察院的态度无变化1、偃师检察院继续默默原装低调起诉,似乎本案的最终公平正义与否与之毫无关系。
2、偃师检察院继续对“是否接受退卷?以什么名义接受退卷?退卷以后做什么或者让偃师
公安做什么?”一概不表明态度。
3、偃师检察院对偃师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也继续概不表明态度。
四、 偃师政法委的态度无变化1、偃师政法委继续坚持对陷入程序僵局的案子不敦促、不协调
2、偃师政法委继续坚持媒体监督不回应。
五、 笔者的态度只能是继续关注欢迎知情者继续提供线索,予以爆料,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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