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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的情感修复方法有哪些?是什么?_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四位民警渎职侵权遭指控   

admin 2024-10-15 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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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四位民警渎职侵权遭指控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六十六)
  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肯尼迪人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古往今来中国最杰出的批评家”(自封)黄剑平报道: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罗建敏副大队长、刑侦三中队陈刚指导员、刑侦三中队王仪贵民警和王飞民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3年7月16日9时10分左右,我到达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三中队报案,接警室的门敞开着,但里面空无一人,墙上的公告牌显示:值班领导为陈刚(指导员),值班民警为王仪贵、王飞。
  我在二楼办公室找到陈刚指导员,陈刚指导员稍微翻看了我的报案信及一系列证据,与我交流并争论了十几分钟。陈刚指导员说:两位值班民警接警去了,不是擅离岗位。陈刚指导员不肯安排民警受理我的报案并作询问笔录,陈刚指导员说:“我开车带你去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只要其能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办成立的文件,就证明该办不是虚拟的单位,就不存在私刻公章和伪造公文伪造证件,你的报案我们就不受理。”(备注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我见很难说服他,只好同意跟他去一趟。陈刚指导员打电话叫人开来一辆汽车,他开车载着我和另一位民警来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他径自带头走进楼梯西边一个办公室,出示工作证和我的报案材料说:“人家报案了,请贵办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贵办成立的文件。”该房间里唯一的一位同志说:“我不是领导,你找三楼综合处的刘处长去。”于是我带头上楼,刚上到二楼,综合处的刘建水处长正好下楼,刘建水处长说:“没有批文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章有刻制厂方的回执。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两年后就撤销了,玉带河西支工程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工作。”
  我当即出示南昌市审计局2012年11月6日加盖其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函中写:“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
  我说:“南通公司全称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城市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实际演变成了人工造河工程、又称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被拆迁单位之一,既然钱都从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怎能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工作?”
  我又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管字【2002】69号)给刘建水处长看并说:“上面写了,建设项目名称: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都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能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工作?”
  我再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给刘建水处长看并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办单位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拆迁人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能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工作?”
  刘建水处长倒吸了一口凉气,说:“这事你得跟肖江主任交涉或者跟协调此事的朱百乐同志联系。”
  我说:“肖江主任不接我的电话。电话通了也不接,也不回拨。”我当即拨打肖江主任的手机,占线,再拨打朱百乐同志的手机,也占线。
  我出示所谓“保证书”传真件的原件变换不同的角度给刘建水处长和陈刚指导员看,并说:“传真件所有有油墨的地方都反光发亮,平常传真件和复印件的油墨都不会反光发亮,为了造假,他们使用了特殊材料和特殊工艺!叫他们当面传一份给我们看看,看看传真件的油墨会反光发亮吗?”当他们的表情提示他们已经看到了,我便将该份证据收起来了。
  刘建水处长说:“项目办马上就要解散了。”
  陈刚指导员说:“我们先回去。”回到刑侦队, 陈刚指导员在已经查明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还是不肯安排民警受理我的报案并作询问笔录。此时一楼食堂已经开饭,陈刚指导员请我一起吃,我说:“谢谢,不用。”这时,中队长胡利群回来了,等胡利群中队长吃完饭,我跟着胡利群中队长上楼,进入陈刚指导员办公室,胡利群中队长对我递给他的报案信及证据材料尚未看上2秒钟,陈刚指导员便打岔,于是两人东拉西扯了一通,明确说不受理。中队长胡利群指示我去分局纪委投诉。
  下午14时40分左右,我进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612室纪检办公室,自称朱刚、三十岁左右的男同志很有策略地不停地把问题引向次要枝节问题,整整浪费了我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最后请我出门关门溜之大吉。
  随后,我进入608室督察大队教导员办公室,该位教导员问我刚才是否同隔壁纪委的人谈过,我说是,该位教导员说:“刑侦大队在2楼,我就恕不接待。”随后,我到8、9、10楼转了一圈,局长、政委、所有副局长办公室均锁门无人。在2楼刑侦大队走廊警员公示栏前,我抄录了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徐辉教导员等人的手机号码。我进入徐辉教导员的办公室,将报案信及证据材料递给他,投诉刑侦三中队不受理公民报案。徐辉教导员稍稍看了看报案信首页,将报案信及证据材料递给旁边一位同志,说:“这位是主管罗副大队长,你跟他去他办公室谈。”(以下节省2千字左右)
  罗建敏副大队长说:“既使是伪造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房管局才有举报权,你没有举报权,你应该向提供以上材料的部门质疑、求证其真实性。”
  我说:“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新《刑事诉讼法》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罗建敏副大队长说:“你是想要经济补偿还是想要安置房?”
  我说:“想要安置房。”
  罗建敏副大队长说:“政府部门违法,我们公安机关不受理。” 罗建敏副大队长将我的报案信及证据材料放在自己桌上,趁我不注意,居然溜出了办公室。
  坐罗建敏副大队长对面办公桌的同志说:“他已经下班走了,你也走吧,我要锁门下班了。”
  我说:“嘿,他怎么不打招呼就走了?我来拨打他的手机。”
  坐罗建敏副大队长对面办公桌的同志说:“你有他的手机号码,看来你是有备而来。”
  我正在拨号,听到门口有人说话,一看,好像是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我说:“王局长,他们不受理我的报案。”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说:“你找他们。”我赶紧拿起罗建敏副大队长放在桌上的报案信及证据材料追了过去,跟着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进了徐辉教导员办公室,徐辉教导员、罗建敏副大队长还有其他人员在里面,我把报案信及证据材料递给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说:“私刻公章、伪造公文、伪造证件并巨额诈骗(其实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居然不受理?!”
  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将报案信及证据材料递给罗建敏副大队长对我说:“你跟着他去办理。”
  罗建敏副大队长领我走进其办公室,将报案信及证据材料放在办公桌上说:“你把手机号码报给我,我明天打电话给你。”
  我说:“报案信上有。”我翻给他看。罗建敏副大队长走出办公室,我也走出办公室。我上了一趟厕所,又到走廊民警公示栏核对了一遍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的相片,确认没认错人。于是便回家了。
  第二天,罗建敏副大队长没有打电话给我,第三天上午11时左右,我主动拨打罗建敏副大队长的手机,罗建敏副大队长还是那句生硬的话:“政府部门违法,我们公安机关不受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拨打王军副局长的手机,王军副局长说:“正在开会,请你找罗建敏副大队长。”
  “政府部门违法,我们公安机关不受理”。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我们公安机关也是吃软怕硬的角色,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2014年3月6日14时45分左右我到达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办公楼二楼(刑侦大队),由于办公室重新作了调整并未找到主管刑侦三中队的罗建敏副大队长,我走进了徐辉教导员办公室,听取我的诉求后,徐辉教导员表示:他有急事要出门,我的诉求他会向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汇报,同时向三中队了解有关情况,改日一定向我反馈有关情况。然后,徐辉教导员引领我走出办公室,锁上门走了。
  我颇感失望,站在走廊上,立即拨通了王军副局长兼大队长的手机,我说:“南昌市城管委组织人事处徐红处长当面告诉我: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是城管委的内设机构,也不是城管委的直属单位,只是一个编外临时(内设)机构,且是在原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时就一直存在的临时机构。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刘建水主任曾当我、贵局刑侦三中队陈刚指导员和另一位民警的面说: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成立批文,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章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签发准刻证,公章有刻制厂方的回执。另经本人查实,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私刻公章构成伪造印章罪(另外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其假冒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非法委托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进行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骗取财政拨款,抢劫被征收房房主的补偿款或安置房,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和抢劫罪。非法占用一千多亩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期限重叠33个月,构成侵占罪。”
  王军副局长说:“既然罗建敏副大队长不在办公室,既然属于刑侦三中队管辖,你去找刑侦三中队报案,就说我说的,我也会跟刑侦三中队打招呼。”
  我谢过王军副局长,立即骑电动车赶到刑侦三中队,我对胡利群中队长说:“我刚从分局来,王军副局长指示我找刑侦三中队报案。”
  胡利群中队长接过《我第二次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报案》(17页、附件38份),瞄了一眼,说:“我知道,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临时机构。跟我来。”胡利群中队长带领我走进陈刚指导员办公室,将《我第二次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报案》(17页、附件38份)亲手交给陈刚指导员并说:“由你来办理。”
  陈刚指导员说:“假如公安机关抽调人员组成一个专案组,也是一个临时机构,哪有什么成立批文?”
  我说:“起码需要一个文件,最起码需要一个会议纪要,否则,凭啥凭空成立?”专案组组长、副组长是谁?组员都有谁?额定经费多少?具体负责侦破的案件名称、内容等,难道这些都不需要一个文件来规范和明确?!
  办公室里一位年轻人说:“没有私刻公章罪。”我说:“有伪造印章罪。”年轻人说:“伪造别人的印章才叫伪造印章。”我说:“你说的只是伪造印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未经组织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签发准刻证并到指定刻章厂家刻章的,即对虚拟、捏造的组织擅自雕刻其公章的,构成伪造印章罪。”
  陈刚指导员说:“既使伪造了印章,也轮不到你来报案啦。”我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我掏出手机,拨通了王军副局长的手机,我说:“王局长,您好,我是刚才给您打电话的黄剑平,我现在就在三中队陈刚指导员面前,您跟陈刚指导员说一下。”我把手机递给陈刚指导员,
  陈刚指导员接听了王军副局长的指示后说:“好的。”然后将手机还给了我。
  陈刚指导员说:“我先侦查一下伪造印章罪,其它罪行容后再查,你先回去,有眉目了我会主动联系你。”
  我说:“按法律程序您应该现在给我作询问笔录,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给我,出具《接受证据清单》给我。”
  陈刚指导员说:“不急,我还得研读你的报案信,你先回去吧。”
  我说:“我给你全文解释一下吧。”
  陈刚指导员说:“不需要,请你相信我的理解能力。”
  我说:“下星期三,请您给我侦办结果。”
  陈刚指导员说:“今天星期四啊,好的,差不多。”
  我说:“好,谢谢!”随即,我告辞回家了。
  距离我离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三中队大概只有10分钟左右( 2014年3月6日16时27分左右),有人以18970998383的手机号打我手机:“喂,你是黄剑平吗?”我说:“是,您是哪位?”
  此人说:“我是三中队的,你刚出门把我们的大门给撞坏了。”
  我说:“不可能,我的电动车是小电动车,比自行车还小,你们的大门虽然只开了一扇小门,但我的小电动车完全可以进出,怎么可能撞坏你们的大门?何况撞坏了你们的大门我自己能不知道?!”
  此人说:“你是不是把电动车拿进来了?”
  我说:“是啊。我受到的诬陷多了去,有人诬陷我反党,有人诬陷我组织过罢工,有人诬陷我有两个户口,有人诬陷我洗钱,”
  不待我说完,此人说:“得得得,算我没说。”挂掉了电话。
  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种下三滥、小儿科式的伎俩有人就一再想得出并非要一试方死心,我后悔没能套出他下一步的阴谋!
  三中队的建筑的布局是:从院门穿过一个类似长廊区再向左拐才能到达办公区,即办公区与院门之间的视线完全被中间的建筑物挡住了,此位讹诈者(3月10日我发现警员公示栏没有此人的手机号码,即此人肯定不是有编制的警员,可能是协管员或外人)肯定没有看到我走出院门时的情形,过了10分钟左右,此位讹诈者发现院门“被撞坏”,怀疑是我撞坏的,拨打我的手机询问,他可能知道我的姓名但不可能知道我的手机号码,除非他回到办公楼楼上告知众人,有人指示他询问,但他此时只会用办公室电话打给我,不可能用自己的手机打给我,因为他一个协管员不可能在可以节省电话费的情况下不节省,所以他这个电话一定是在院门口打的,但他当时不可能知道我的手机号码,况且3月10日我发现院门没有丝毫被撞坏的痕迹,故可以确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讹诈事件。
  2014年3月10日16时左右,18970998383拨打我的手机说:“你是黄剑平吗?”我说:“是。”此人说:“你现在来三中队作笔录。”因3月6日该手机的主人对我进行了讹诈,故我变得非常谨慎,我说:“请问您尊姓大名?”此人说:“姓王(音)。”我说:“是王飞吗?”此人说:“你为什么要问得这么清楚?”我说:“我碰到的杂七杂八的事太多了。”此人没再说啥,挂掉了电话。
  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拨打三中队胡利群中队长的手机,通了,但没人接听。我马上又拨打三中队陈刚指导员的手机,我说:“刚才有一位自称是三中队姓王的同志请我去作笔录,有这事吗?”陈刚指导员说:“前几天你不是来报案了吗?现在给你补作笔录。”我说:“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我明天早上去吧,太晚了我怕遭遇不测。”陈刚指导员说:“明天我们有事。”说完,挂了。
  18时左右,我赶到三中队,发现大门没有被撞坏的迹象,警员公示栏里无任何人的手机号码是18970998383。陈刚指导员请我稍等,下楼吃完饭就会上来。不久,一位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给我在电脑上作笔录。几分钟后,陈刚指导员走进来说:“只做有关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涉嫌伪造印章罪的笔录,有关伪造公文罪、诈骗公私财物罪、抢劫罪、非法占用土地罪暂时一律不作笔录,暂时不侦查,以后再查,只要查实该单位是假的(指无合法身份),它的一切作为就都是违法行为,到时候再侦查也不迟,至于作为窝案的其它单位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我们中队管辖。”
  我争辩,不同意,陈刚指导员说:“你作就作,不作就算了。”我怕关系搞得太僵,况且他也没把话说死,便不再争辩。小伙子给我作的询问笔录全文如下:
  询问笔录
  时间2014年03月10日18时17分至2014年03月10日19时55分
  地点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三中队
  询问人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
  记录人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
  被询问人黄剑平 性别男 年龄46 出生日期1968年01月01日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360121196801010599
  现住址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 联系方式13687919248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
  问:我们是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黄剑平,男,196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现住址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 ,现在向塘镇剑霞村团结村小组工作(此话我没说,实际情况是:失业,正在南昌市领取失业救济金,并近2年一直不敢回向塘镇剑霞村团结村小组探亲,因为事出有因,我非常担心遭到绑架、非法拘禁、被精神病、被劳教甚至落入有人策划的车祸之中),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联系电话13687919248。
  问:你今天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有什么事吗?
  答:我来报案的。
  问:报什么案?
  答:报“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构成伪造印章罪。
  问:“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伪造了什么印章?
  答:伪造了“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字样的公章。
  问:“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字样的公章是什么时候伪造,何人伪造的?
  答:大概是2004年伪造的,当时的负责人可能是毛顺茂(男,40岁左右)或者其他人。
  问:你为什么说“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这个印章是伪造的?
  答:因为我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鄢萍处长曾对我说“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是一个临时机构,不是城管委的内设机构,录属关系不详。大概过了两三个星期,鄢萍处长又说“项目办”是事业单位,然后政策法规处江伟副处长马上反驳说:“哪是什么事业单位,不要乱说。”然后江伟对我说:“我们不知道,你自己去问组织部门。”然后我自己通过“中国南昌”的网站(南昌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查询得知“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没有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这个名称。然后我又直接打电话给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人事处,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士,该女士说处长徐红不在办公室,然后我又打电话给徐红,徐红说在2010年“南昌市城管委”成立之前就存在的,之前是属于“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临时机构。2014年2月17日,我去找徐红,徐红拿“三定方案”给我看,里面也没有“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编制,徐红说没有查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成立的批文和其他文件。徐红打电话给现在的“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肖江问他要成立批文,肖江就让徐红转告我请我去找他。然后我打电话给他,他不接,也见不到他的面。2013年7月16日下午,我找“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主任刘建水,他说,“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成立没有批文,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公章有刻制厂方的回执,“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这个单位马上就要撤销了,但是到现在都没有撤销。经我向“城管委”有关人员调查,“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些原因,我确定“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这个单位不是正规成立的,印章也是伪造的。
  问:你是如何得知“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有伪造了印章的?
  答:“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写给“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上盖了“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字样的公章。我有《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的复印件。
  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陈刚指导员走进来表示:不会给我《接受案件回执单》和《接受证据清单》,但会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陈刚指导员说着话,很快又走出去了,我追问:“什么时候会给这个书面答复?”, 陈刚指导员边走边丢下一句话:“在规定的时间内(7天)。”
  事后我经分析恍然大悟: 陈刚指导员对作询问笔录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精心设计。
  以上粗体字请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注意,此人之所以非要擅自写上“现在向塘镇剑霞村团结村小组工作”,无非是企图诬陷,停发我的失业救济金。(此前曾有人多次企图停发我的失业救济金,未能成功)。签名之前我虽然说了请他删掉这句话并重新打印一份,他倒是重新打印了一份,但我签名之前没有核对,故留下了隐患,特此相告。(备注:“询问笔录”的原稿我乘他出去取第二份打印稿之机悄悄收进了包里。)
  另外,此人实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我开口要求他出示工作证件,他不肯,我请问他的姓名,他竟然说:“你再问,笔录你就不要作了。”直觉提醒我,此事隐含杀机。
  不是我神经过敏,而是某些人一直没有停止对我和我的亲人进行报复和陷害,幸亏本系列篇一再予以公开揭露,否则,某些人会更加有恃无恐!
  2014年3月23日18时左右,我拨通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三中队陈刚指导员的手机说:“陈刚指导员,我是黄剑平,您3月10日答应给我的书面答复明天能给我吗?”
  陈刚指导员说:“我还需要向领导汇报,过一段时间我会给你答复,但不是书面答复,我要吃饭了。”说完,挂断了电话。3月10日他明确说给我书面答复,现今变成了他个人的口头答复,而且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以下节省1万2千字左右)
  黄剑平
  13687919248
  [email protected]
  2014年4月8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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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19:22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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