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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不讲理的丑恶嘴脸

admin 2024-10-16 1 10/16

  我叫王莹莹(下称投保人),2013年5月28日(生效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望奎营销部(下称平安人寿),给我哥哥王旭东去(下称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智胜人生(万能型),保险合同号:p190000008518626,年交保费¥6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保险人感觉身体不适,去望奎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又去省城检查治疗,确诊为尿毒症,于9月30日做透析治疗,透析90天后于2014年1月8日向平安人寿(望奎营销部)提交了相关的理赔材料,48天后,即2014年2月19日收到平安人寿(黑龙江省公司)寄来一份编号为201100064675(第四联:客户留存)人身险理赔通知单(下称通知单),解除p190000008518626号保险合同,退还人民币¥2691.28元,其理由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肾脏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包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十六条通融做出上述决定。”,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此说法存系子虚乌有之谈,其根据就是在望奎县人民医院有一与被保险人同名同姓之人在门诊有看病的记录,没有身份证号和住址,怎能证明彼王旭东就是此王旭东?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实在牵强。不知平安人寿退还的¥2691.28是如何得来的数据?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吗?但在保险合同中还看不到现金价值表。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该份通知单的下方有这样一段文字描述:即“所退保费是由投保人赵洪波亲自办理网银转账手续,请王莹莹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或工商银行卡、保单正本前来办理。”在这里投保人由原来的王莹莹变成了赵洪波,滑天下之大稽,这么简单的事情平安人寿都能搞错,在其它方面可想而知。也说明平安人寿在各方面工作中的乱象。
  《保险法》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认为保险人应在自投保人提供理赔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应该知道是否有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投保人提供理赔材料后48天才收到所谓的理赔通知单。又:在向平安人寿(望奎营销部)提出理赔之初,该营销部有一刘性(女)负责人对投保人讲,说该赔案需要给相关人员送礼,否则不好办,且列举了平安人寿几例保险案件的理赔,就是通过送礼才办成的,其中有一被保险人叫陈洪贵的出险后就是通过这种送礼方式办妥的。鉴于以上所述事实,请消费者协会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此案做出公正处理,以保证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履行保险合同,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
  投保人:王莹莹 身份证:232324197903260924
  被保险人:王旭东 身份证 232324197702270915
  投保人联系电话:13664655111
  投保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望奎县四街25委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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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10月16日06:46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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