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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拍出版权难题

admin 2024-10-16 9 10/16

  《中外知商》 记者张浩
  你和许久不见的老友见面聚餐,餐后分别之时,他拿了你的手机随手拍了一张合影……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
  普通人或许从未思考过其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不会在意这张照片的版权属于你还是他。但在现实中,因为合影的版权问题产生纠纷进而闹上法庭却屡见不鲜。
  普通的一张合影,是否具有版权?如果有,版权又归属于谁?“随手拍”却拍出了不少版权难题。
  在刚刚落幕不久的第86届奥斯卡颁奖典礼上,一张众明星的手机自拍合照打破了推特转发记录。但遗憾的是,这张照片的版权并不属于合照发起人——著名脱口秀主持人、本届颁奖礼主持人艾伦·德杰尼勒斯,而是属于拍照者布拉德利·库珀。如果艾伦·德杰尼勒斯想要公开使用这张照片的话,比如在艾伦主持的节目里使用,则必须征得布拉德利·库珀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版权。而如果艾伦想要得到这张照片的版权的话,除非布拉德利·库珀主动放弃这张照片的版权。
  一张小小的手机自拍合照引发了人们对于版权的关注及讨论。其实,此前类似事件也曾发生过,不过情况要比奥斯卡合影复杂得多。
  为大师拍合照
  说起京剧大师梅兰芳,大家可能再熟悉不过了。其艺术上的卓越成就,受到了海内外众多京剧爱好者的推崇。当一些京剧爱好者缅怀梅兰芳时,经常会在相关资料中看到一张梅兰芳最后演出时与郭沫若的合影。然而,就是这样一幅极具历史价值的合影,却引发了拍照者与出版社之间的版权官司。
  上世纪60年代,在中国科学院团委工作的冯绍库还是个风华正茂的小伙子。1961年5月的一天,冯绍库突然接到命令,单位派他参与梅兰芳剧团慰问中国科学院招待会的准备工作,并作为中国科学院摄影师负责全程拍摄记录。
  1961年5月31日,梅兰芳在中国科学院演出他刚刚编排的《穆桂英挂帅》。演出结束后,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会见梅兰芳,冯绍库为二人拍摄了合影。不料,两个月之后,梅兰芳因病逝世。在中国科学院的演出,也成为了一代京剧大师艺术生涯的绝唱,那张合影也成为极具历史意义的珍贵之作。
  2010年12月,冯绍库偶然发现中国社会出版社发行的《怀念父亲梅兰芳》一书的第150页配图使用了那张梅兰芳与郭沫若的合影。在与中国社会出版社做了几次沟通无果之后,冯绍库一纸诉状将对方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请求判令中国社会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6万元人民币。
  合照属于谁?
  接到法院的传票,中国社会出版社感到十分委屈。由于此书出版是受梅兰芳长子梅葆琛所托,因此双方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该图书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由梅葆琛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告的损失。书中图片亦由梅葆琛及妻子林映霞亲自选定,并由梅兰芳纪念馆提供。因此,中国社会出版社认为侵权事宜与其无关。
  中国出版社这么一表态,梅兰芳纪念馆可不答应。2011年3月1日,梅兰芳纪念馆出具说明材料,说明主要内容为:涉案图书中使用的照片及资料皆由梅葆琛和其妻子林映霞选定,由纪念馆提供,因纪念馆收藏的照片为梅兰芳家属捐赠,均未提及照片拍摄作者,故纪念馆对作者不知情。而梅葆琛已于2008年4月18日去世。在2011年3月30日,冯绍库取得1961年5月31日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梅兰芳最后一次演出》 (共四幅)的著作权登记。
  法院庭审中,北京西城区法院首先判定该合照不是中国科学院的法人作品,理由在于中国科学院是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委托冯绍库进行拍照。同时,根据冯绍库能够提供照片的底片、冲洗的照片原件以证明其作者身份,而中国社会出版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的照片的著作权权属,在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的照片与冯绍库的摄影作品做比对后,证实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冯绍库的作者身份。
  此外,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再版或者重印涉案图书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征得原告的许可,为原告署名并支付合理报酬,否则,被告不得使用涉案作品,原告亦可另行起诉。
  最终,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社会出版社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冯绍库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中国社会出版社在判决出来之后不久已提出上诉。而据冯绍库介绍,这张合照有多达16家出版社涉嫌侵权,因此,他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
  享有版权有前提
  其实,冯绍库的遭遇并非个案,《中外知商》记者在网上也查询到了类似案件,例如,“毛泽东珍贵家照”引发的版权纠纷、雷锋“被合影”照片引发的版权纠纷,都是围绕拍摄者与使用者之间产生的版权纠纷。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作品的作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这只是一般的情况,中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在冯绍库一案中,法院首先判定该合照不是中国科学院的法人作品(即职务作品)之后,才肯定冯绍库为合影作品的作者。同时,冯绍库成功对照片做了版权登记,也间接证明了其为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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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06:48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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