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农村[1">。本文将从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演变与发展出发,较系统地论述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动因、制约因素及实现途径等问题。
一、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演变的回顾
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单一性,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演变过程的基本特征。
两千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一种地主统治下的小农经济组织。它实行地主制产权与小农经营权相结合。“夫妻耕织”的家庭模式和姓氏宗族社会组织是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尽管在这一期间,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也出现过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专业户、作坊、雇工经营等经济组织形式,家庭经济的性质、内容、内部结构发生过很大的变化,但家庭经济这种形式基本上没有受到外部力量的较大冲击以至瓦解,它始终是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的社会经济细胞。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一次利益再分配的产权制度改革。废除了土地的地主所有制,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家庭经营方式。虽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家庭经营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反而使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形式更加巩固。
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突破了农户经营的局限性。但仍然是用一种单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去替代另一种生产组织形式。
1956年底,全国96%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农民家庭经济组织被人为的甚至强行地分解,由农村合作社的集体经营取代。这种单一的、产权与经营权合一化的经济组织形式最后以失败的结局而告终。
1958年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急速地由农业合作社过渡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完全取代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经济组织形式和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形式,家庭经济功能被“割尾巴”消灭。这种单一的政经合一的经济组织形式,严重脱离当时的生产力基础,严重挫伤了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
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农村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全国普遍推行,代替了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家庭经济组织形式又成为我国农村中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2">(P60)。这种形式确立了农户的独立利益主体和经营主体地位,从而调动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种全国统一的、单一的经济组织形式,也仍然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集体”缺位。名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一个空壳。乡镇政府、村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性质上都不能代表农村“集体”。同时,将它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置、重叠在一起,是政经不分的体制根源,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增大了这一组织形式的制度成本,使效率受损。二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三是农业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之间的矛盾。四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力转移途径不畅的矛盾。
矛盾的发展,必然要求创新农业经济组织形式。80年代中后期,一些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比较典型的形式有:公司加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经营、民营庄园、农业公司等。
各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内部还包括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比如:牛若峄先生就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有五种主要模式[3">(P37-40):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
回顾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在封建社会时期,它表现出了比欧洲领主制经济组织形式具有更顽强的组织与再生能力。但是,在现实中,单一的家庭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暴露出了它固有的缺陷。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推动着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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