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经过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补充。
按照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规则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补正期限缩短为15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30天,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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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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