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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刚性兑付时代终结:ST超日违约无法付息(转载)

admin 2024-10-16 9 10/16

  ST超日违约无法付息中国式刚性兑付时代终结
  凤凰财经讯3月4日晚间,上海超日太阳[0.00% 资金 研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表示2011年公司债[0.01%">券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从而正式违约。至此,国内出现首例债券违约时间。
  本次违约的债券编号为“11 超日债”第二期,公告显示应的支付利息8980元难以全额兑付,公司只能支付400万元。
  超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公司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通过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未能获得足够的付息资金;同时,公司亦通过各种外部渠道筹集付息资金,但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资金仅落实人民币400万元,公司拟于3月5日将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本次债券付息,剩余付息资金尚未落实。
  这是国内第一例违约的公司债券,结束了以往债券全部刚性兑付的历史。
  此前,“11超日债”债权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交所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违规发行”。(李磊/文)
  公告全文如下:
  券代码:002506 112061 证券简称:*ST 超日11超日债公告编号:2014-016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一直高度重视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但由于公司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通过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未能获得足够的付息资金;同时,公司亦通过各种外部渠道筹集付息资金,但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资金仅落实人民币400万元,公司拟于3月5日将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本次债券付息,剩余付息资金尚未落实。因此,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具体偿付方案详见本公告正文。
  本公司就本期债券本期利息无法全额支付而导致的延期事宜,向“11超日债”的全体债券持有人致以最诚挚歉意。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 月7日发行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超日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61)至2014年3月6日将期满2年,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为2014年3月7日,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8,980万元。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超日债。
  3、债券代码:112061。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
  7、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8、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间,自2013年起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3年5月18日综合评定,将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BBB+下调为CCC,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由BBB+下调为CCC。
  10、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时为无担保债券,而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为本期债券补充提供担保,担保的资产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4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6日
  2、除息日:2014 年3月7日
  3、付息日:2014 年3月7日
  三、本次部分利息的支付方案
  按照《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1 超日债”的票面利率为8.98%,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 元)应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80元。鉴于公司目前仅落实付息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因此将于付息日就每手“11 超日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元)。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3月6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超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部分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针对此次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的后续安排
  1、努力筹措资金,延期支付剩余利息目前,公司仍在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尽最大努力筹措本期利息将延期支付的部分,争取尽快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并及时将延期付息的具体安排予以公告,将广大债券持有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履行违约措施由于公司已无法于原定付息日全额支付“11超日债”本期利息,因此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针对本次违约承担相关的责任。
  (1)当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2)承担延期支付的部分所对应的应付利息和罚息
  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期利息延期支付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利息以及罚息,即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公司后续披露的延期付息具体安排公告中的相关内容为准。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本期债券的担保物
  公司为“11 超日债”追加的担保物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同时,公司将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处置为本期债券追加的上述担保物,以偿还上述延期支付的利息。但是,上述担保物的变现价值仍存在不确定性。
  八、咨询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 号
  联系人:刘铁龙
  联系电话: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092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3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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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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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06:46

最后修改: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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